結論之要項
1、占全文1/40。
2、須在正文內提及。
3、用以說明執行之大概情形。
4、依據設定的執行方法,得到了何種結果?
5、分項條列,簡潔扼要。
※討論篇章:
1、張壽安:〈清儒禮學思想之實踐──以胡培翬、夏鑾兩家族為例的探討〉p79-92
2、張壽安:〈黃氏三對戴震思想之回應〉p253-281
※篇章1:無結論
內文重點
一、恤黨賙里
→胡培翬:「設義倉救濟災民」、「集資掩埋遺骨」。
→夏氏父子:「創設育嬰堂」、「改善私溺女嬰、火葬之惡俗」。
二、約鄉(疑為鄉約之誤)正俗
→夏氏父子:「儲積撫恤以救災變」、「修置防禦工事以自衛」、「講約以教化厚俗」、「表揚節孝,激勵人才」、「推行家禮、鄉飲酒禮」。
三、尊祖收族
→胡培翬、夏氏父子:「纂修家(族)譜」、「慎終追遠」、「族葬」。
※篇章2:有結論
內文重點
一、生平與治學理念:治學不立門戶,以「實事求是」為宗旨。(p260-261)
二、申戴震氣說:闡揚載震理在氣中不在氣之外亦不在氣之先的理論。(p261)
三、申戴震理說:全面闡揚戴震之「理」觀,並明析戴氏與昔儒「天理」觀之異者七點。(p264)
四、申戴震性說:強調戴學與朱學流脈並無二致。(p279)
結論
1、超過全文1/40之標準。
→(結論/全文)=(3頁/29頁)>1/40
2、正文內提大部分提及,但有其他推論。
→段一符合上述第二項;段二符合上述第三項;段三符合上述第四項
→段四指清儒與宋明義理之差異,約與第三項合。
→段五以黃氏三對戴震之闡揚,進而歸納清代思想之特質。
→段六指出儒學在清代另立典範,別開局面。
3、在行文中簡述正文中推理的順序與依據,但未明確指出方法步驟。
4、依據推論方法,雖有指出得到之結果,但隱於行文中,不甚明確。
5、結論相當繁雜。
※問題:
1、若正文中各節所述「具有共同旨歸」,「且可引出新的論點」,但這些都未曾在正文中出現,是否可姑且置於結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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