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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有幾個問題
一、(A)(B)(E)若彼此衝突,請問法令的保障順序如何?目前看來(A)有吃虧的趨勢。
二、(D),到底什麼是體罰?
三、對學生有國家保障(C),對教師只有法令救濟(F),這兩者是相同的嗎?或者具有根本上之差異?「保障」跟「救濟」我的耳朵怎麼聽都覺得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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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27 總統令:修正「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5 條條文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A)。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B),國家應予保障(C),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D),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E);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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