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凡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
1. | 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 100毫升。 | 2. |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一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規定。 | 3. |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 4. |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 5. |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 6. |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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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敬請公告週知,並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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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16日起,於我國機場過境、轉機旅客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比照出境旅客之管制措施 |
1. | 鑑於世界各國為因應國際恐怖情勢昇高,陸續對於旅客身上或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以下簡稱LAGs)加強相關管制作業,民用航空局於97年4月29日邀集航空公司、免稅商店、航空警察局及航空站等相關單位研商對於出境及過境(含轉機)旅客所攜帶LAGs之管制措施,經與會單位研商決議,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爰參照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作法,採行「於我國境內過境、轉機之國際線旅客,其攜帶之LAGs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措施,本措施自97年5月16日起試行,9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 2. | 對於出境旅客所攜帶LAGs之限制,仍持續維持自96年3月1日起實施之下列管制措施: | (1) | 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容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 (2) |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長寬各約20公分)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 (3) |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 (4) | 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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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擬自18Dec06﹙開票日﹚起調漲台灣地區退票手續費,調整內容如下: |
1. | 旅客機票行程全程在亞洲區﹙台灣至南亞次大陸及西南太平洋除外﹚、美洲區、歐洲區、中東非洲區、大洋洲區內者:由現行新台幣三百元調漲至新台幣七百元整 。 | 2. | 旅客機票行程全程屬跨區者及台灣至南亞次大陸、西南太平洋:由現行新台幣七百元調漲至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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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安檢規定: |
自2006年11月6日起,所有自歐盟會員國出境或轉機旅客除下述物品外、禁止隨身攜帶或於手提行李內放置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 |
1. | 裝置於大小為一公升且可再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每罐容量不超過於100毫升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並於安檢線經X光檢查。每名旅客僅可攜帶乙袋。 | 2. | 旅客需於安檢線申報隨行嬰兒食品、醫療藥品或因特殊飲食必需之物品。 | 3. | 於歐籍航空公司航機或於歐盟會員國機場內通過登機證檢查點後方購買之免稅品,該類物品需包裝於一由販售者封籤之透明塑膠袋內,並附上銷售證明以便於安檢線目視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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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旅客於經過安檢線時需將外套脫下並取出隨身行李內之手提電腦或大型電子用品檢查。 有關歐盟此規定之詳細說明,可連結至此網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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