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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對於籃球規則在去年(2005)有些修正,

主要是在暫停以及替補(換人)方面:



1、若是要求暫停或替補是在執行罰球以後,發界外球球置於球員可處理位置前提出。如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罰中,應允許兩隊暫停或替補。



2、若罰球以後接著於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是否罰中,應允許兩隊暫停或替補。

  (以上狀況是帶有球權的罰球情況下,例如吹判技術犯規或不合運動道德等等之後的罰球)



3、若是在第四節或者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允許暫停:

  *在有效的投球中籃後,非得分隊請求暫停。

  *獲得後場發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

  則暫停後的發球,應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執行。得以將球傳給場內任何位置的隊友。

  

  以上條例亞洲在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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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naheg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