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9)



為了因應國家教育體制的進步,我在班上設立了「打人股長」,「打人股長」是活動教鞭,是專門打人的股長,為了保護各科老師的寶貴身體為了管教學生而受到損害,更避免他們受到莫須有的體罰罪名而毀譽一旦,作為導師,我覺得這樣的股長值得推廣,對班級秩序也有正向積極的助益。再說,看打人股長打人,誰都會有鼓掌的衝動吧, 何樂而不為?



2006年年底,台灣成為全球第109個通過「禁止體罰」法案的國家,但是大概是數一數二可以沒有經過教育部先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就先通過的耶,大概台灣人做事情特別有效率吧,立委先通過了再說,反正幾個月內教育部自己去想辦法,我們當老師的也要自己想辦法,學生也要自己想辦法,當然用屁眼想都知道,好學生和壞學生想的是不一樣的辦法。於是,2006年底,我的辦法就是設立了「打人股長」。



好學生打不了人,壞學生只想打人;老師不能打壞學生,壞學生可以打好學生。按照這樣的邏輯,「打人股長」的選才標準,就是要懂得打人,而且打人要有氣勢,要讓好學生乖乖唸書不要東想西想,這樣學校的升學率才會提升,好學生用功了,老師的飯碗保住了,壞學生也不覺得學校無趣了,一舉好多得,我一定要推廣這個超讚的唉弟兒。



老師不能體罰,這個法規真不知道造福了多少身心疲乏的教師啊,諸位有所不知,根據作用反作用原理,一枝藤條打在學生屁股上,用了多少力氣就會以同樣力量反應在老師的手臂上,所謂打在你身、痛在師心,想想一個班級有多少學生,一個學生要打多少下,學生要是痛的是屁股還不打緊,老師的手可是吃飯工具哪,不少老師就是因為狠下心來管教學生,搞得雙手提早報廢,還要冒著被告的危險,我這種怕惹事所以學生再怎麼違反常規都不曾打過他們的老師,看了前輩們的下場,實在是有些不忍心。



所以啦,反體罰除了讓老師可以不用花力氣制止過動的學生,也可以讓老師保護寶貴的嗓門,不用罵人之後,教書三十年聲音仍如黃鶯出谷,婉轉動人,早年的教師們操個五年十年聲帶不是長繭發炎就是沙啞燒聲,真是虧大了,晚生幾年多好啊,是吧。



以後,我只要拎個課本去上課,籠絡黑道學生,或者跟班上的大頭人物當好朋友,只要不讓他們中輟就好了,不然我的「打人股長」會懸缺無人遞補。說到打人股長,班上大部分那些乖乖牌,根本無法適任,叫他們管管秩序,都只會記記名字,老師到最後還不是得自己出馬,他們還是唸書就夠了,打人的事情他們還太嫩,還是得靠大哥才行啊。



上課時有人不乖,叫打人股長拖出去揍;考試時退步的,叫打人股長拖出去打;整個班上只有兩個人不受打人股長管教,一個是我,一個是打人股長。打人股長不值勤的時間,就是睡覺看電視吃零食看漫畫,教室的圖書間要改成打人股長專屬辦公、休息室,他們不需要上課,只要隨時待命:督學來的時候出現在教室;考試的時候把考卷空格填滿;新學期記得繳繳學費(他要找誰代繳不關老師的事),聽到老師說「拖出去打」,馬上現身值勤就可以了。



我可以保證他如期畢業,他可以保證我不受體罰法規的牽制。總之我沒有處罰或體罰任何人,那些都是打人股長幹的。



在教育部、立法院、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會都還沒有想到完整配套措施的時候,還是聽我的吧,「打人股長」真的太好用了,不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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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全球第一 校園零體罰立法 連罰站都不行〉

(中時電子報:2006/12/13 04:09 記者: 高有智、曾薏蘋/台北報導)



 蛙跳、罰站、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

 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

 雖然條文沒有增列「賠償」文字,但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學生若受學校或行政機關不當或不法侵害,以國家賠償法、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教育部也說,憲法已有一般性宣示國家對公務員或機關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並提供救濟管道,包括損害賠償,實務上也有管教不當行為請求國賠的案例。

 立法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管碧玲指出,此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未來還有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及民法等法令的配套及相關輔導、宣導措施,才能完備,同時學習無須體罰方法,真正落實零體罰立法的意義。



〈訂配套措施 教師有法可循〉

 管碧玲說,目前全世界已有十六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一○八個,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是第一○九個立法的國家,雖然立法腳步有點慢,但終於趕上了。

 她強調,此次修法的具體成果與意義不僅止體罰而已,更是首次彰顯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代表台灣教育的人權價值,同時明確規範國家責任。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教育部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但如何認定,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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